此項新發牌政策於本年 18-04-2006 食物環境衛生署正式生效,所有新申請及轉讓牌照之手續,必須聘請香港政府註冊認可人仕或結構工程師檢查上述申請之樓宇結構、間隔、店舖外圍(例如:冷氣支架、通風系統喉管、門口招牌大小及其高度),並需要簽發核證申請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食物處所沒有違例建築工程表格 (UBW-1 及 2)。
由於上述之新發牌手續,對於現時市場上有很多未能符合要求之店鋪,需跟進完成有關之改善工程後,才可簽發相關的違例建築工程表格 (UBW-1 及 2),如閣下欲想舊鋪頂讓,為免有所損失,請加以注意該發牌事項。